第一条 为规范依法决策,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怀化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闻广新局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适用本制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按照我局有关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定进行界定。
第三条 局法规科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各单位要配合法规科做好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在决策事项的前期调研、论证阶段应当通知本单位的法制机构参加;为提高工作效率,局法规科也可以参加该决策事项的前期调研、论证工作。
第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报送重大行政决策备选方案,应当一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决策备选方案和决策备选方案说明(包括基本情况介绍和必要性、可行性说明,以及决策的成本效益风险分析);
(二)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依据以及外地做法;
(三)有关的统计数据、调查分析和评估报告等资料;
(四)有关征求意见的综合材料;
(五)应当进行专家咨询论证的提供咨询论证材料;应当举行听证的提供听证材料;
(六)决策承办单位法制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七)进行合法性审查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前,应当将该决策备选方案和相关资料转给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七条 从三个方面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一)决策权限是否合法;
(二)决策程序是否合法;
(三)决策内容是否合法。
第八条 局法规科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书面审查;
(二)到有关单位进行调查研究,必要时可以外出进行考察;
(三)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协调会,发函书面公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四)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法律咨询或论证,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局法规科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完成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情况复杂的,可延长10个工作日;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时限完成。
第十条 局法规科认为决策备选方案仍需补充材料或需要修改完善的,可提请市局或者径直要求决策承办单位办理,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完成。
补充材料和修改完善的期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内。
决策承办单位对科技法规科提出补充材料或修改完善意见有异议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充分说明理由并提交依据。
第十一条 法规科向市局报送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意见,应当明确提出合法或违法、部分合法或违法的意见及理由、依据,以及相关的意见和建议;对与决策承办单位不一致的意见,应当在合法性审查意见中予以说明。
法规科出具的审查意见,只供市局内部使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向外泄露。
第十二条 法规科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是市局决策的重要依据。重大行政决策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未通过合法性审查的,不予提交局务会议审议。
对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合法性审查不合法作出决策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给予处分。
第十三条 局务会议研究决定重大行政决策时,法规科负责人应当出席会议,并就该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情况作说明。
第十四条 市局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其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本单位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合法性审查的具体办法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市局对具体政务事项进行处理,可以根据需要交由法规科进行法律审查。对具体政务事项的法律审查参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