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文化广播新闻出版局责任追究制度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次 2012-03-15 11:31:55

为加强局机关效能建设,树立全体工作人员高度的工作责任感,特制定本制度。
一、失职追究
指本局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和职责,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遭受损失的,必须追究其行政及经济上的责任。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其责任:
1、不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认真解决职责范围内出现的有关问题;
2、在工作中对下属的违法行为失察或放任错误;
3、在工作中不负责任,造成严重事故和较大损失:
4、因工作过失泄露党和国家秘密;
5、在执纪执法、行政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
6、其他失职错误。
三、责任追究及查处
l、因失职造成的后果,须根据情节轻重, 由直接责任直接领导责任人或间接领导责任人分别承担。
2、本局工作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因失职造成后果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党员领导干部犯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误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字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