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文化经营许可
(一)实施机构:怀化市文化局文化市场管理科
受理岗位责任人:尹璐
审查岗位责任人:舒禹钧
(二)审核机构:怀化市文化局文化市场管理科
审核岗位责任人:舒禹钧
(三)决定机关:怀化市文化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王绍华
(四)执法程序:
受理:主办单位向我局提交申请,经实地勘验场地合格后,并在媒体中进行公示10天,公示期间无任何举报,公示期满后,5日内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无误后,方可提供如下材料,审查无误后发证。
1、设置申请
申请开办互联网场所,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设置申请书:
(2)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3)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2、执业登记:
申请网络文化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必须填写《网络文化经营场所申请开业登记表》,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资金信用证明;
(2)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附场地平面图、方位图);
(3)公安机关核发的安全审核批准文件;
(4)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明及经营单位或法定代表人签定的聘用合同;
(5)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签字的入网接入意向书(附网络拓扑结构图);
(6)经营管理制度及守法保证书;
(7)场所内设备清单;
3、变更登记:
互联网经营场所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终端台数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相关材料:
(1)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2)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与变更内容相关的其他变更材料。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填写《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
3、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
审核: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勘查现场:对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进行现场勘查,如:
1、有企业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国家规定的计算机设备数量和营业面积。
3、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4、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安装了经公安局批准的“网吧”安全管理软件和经文化部门批准的文化管理软件。
5、不得在距中学、小学校园200米范围内设立,不得在文物保护建筑和居民住宅楼(院)内设立,不得设立独立包间,不得设立集中经营场所或集中街区。
6、安全、消防设施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7、符合法律法规其他条件,并制作现场笔录。
对符合标准的,必须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审核人员应即时将现场整改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不符合审核标准、整改不合格、或拒绝整改的,填写不予批准的许可意见及理由后转复审人员。
领导签批
工作标准:
1、全套申办材料符合受理要求;
2、审核、复审、审定人员意见及签字齐全;
3、办理过程符合行政许可程序性规定;
4、将全部申办材料录入计算机,并打印制作《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5、留存归档的许可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对审定通过的,告之申办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填写《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按照工作标准进行校核,制作并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送达当事人。
对不予审批的,填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退还凭证》,送达当事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许可工作结束后,将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办理时限: 45个工作日。
(五)执法责任
1、责令改正;
2、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3、给予通报批评;
4、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
5、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公职等行政处分;
6、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根据过错情况单处或者并处。
二、音像制品经营零售许可
(一)实施机构:怀化市新闻出版局新闻出版科
受理岗位责任人:周贵奇
审查岗位责任人:田华
(二)审核机构:怀化市新闻出版局新闻出版科
审核岗位责任人:田华
(三)决定机关:怀化市新闻出版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王绍华
(四)执法程序
受理:主办单位向我局提交申请,经实地勘验场地合格后,并提供如下文件材料,审查无误后发证。
1、设置申请
申请开办音像制品零售的场所,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设置申请书(应当载明单位名称、经营地址、经营性质);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人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的有关证明材料:身份证复印件;
2、执业登记:
申请音像制品零售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必须填写《音像制品经营申请设立登记表》,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章程(个体工商户除外);
(2)机构设置及人员配置资料;
(3)资金来源、数量及合法证明文件;
(4)场所(房屋)使用证明(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
(5)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6)无非法音像制品承诺书;
(7)音像制品仓库的地址、面积(附方位图、平面图);
3、变更登记:
音像制品零售经营场所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相关材料:
(1)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2)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与变更内容相关的其他变更材料。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填写《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
3、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
审核: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勘查现场:对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进行现场勘查,如: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面积不得少于40平方米;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3、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和场所;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安全、消防设施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对符合标准的,必须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审核人员应即时将现场整改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不符合审核标准、整改不合格、或拒绝整改的,填写不予批准的许可意见及理由后转复审人员。
领导签批
工作标准:
(1)全套申办材料符合受理要求;
(2)审核、复审、审定人员意见及签字齐全;
(3)办理过程符合行政许可程序性规定;
(4)将全部申办材料录入计算机,并打印制作《音像制品零售经营许可证》;
(5)留存归档的许可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对审定通过的,告之申办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填写《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按照工作标准进行校核,制作并核发《音像制品零售许可证》正、副本,送达当事人。
对不予审批的,填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退还凭证》,送达当事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许可工作结束后,将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五)执法责任
1、责令改正;
2、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3、给予通报批评;
4、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
5、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公职等行政处分;
6、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根据过错情况单处或者并处。
三、图书报刊零售审批许可
(一)实施机构:怀化市新闻出版局新闻出版科
受理岗位责任人:杨慧英
审查岗位责任人:田华
(二)审核机构:怀化市新闻出版局新闻出版科
审核岗位责任人:杨慧贡
(三)决定机关:怀化市新闻出版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王绍华
(四)执法程序
受理:主办单位向我局提交申请,经实地勘验场地合格后,并提供如下文件材料,审查无误后发证。
1、设置申请
申请开办出版物零售的场所,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设置申请书(应当载明单位名称、经营地址、经营性质);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人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和职业资格证明书。
2、执业登记:
申请出版物零售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必须填写《怀化市书报刊零售单位设立申请表》,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章程(个体工商户除外);
(2)经营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及使用权证明及道路平面图;
(3)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和职业资格证书。
3、变更登记:
出版物零售经营场所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相关材料:
(1)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2)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与变更内容相关的其他变更材料。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填写《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
3、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
审核: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勘查现场:对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进行现场勘查,并制作现场笔录。
对符合标准的,必须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审核人员应即时将现场整改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不符合审核标准、整改不合格、或拒绝整改的,填写不予批准的许可意见及理由后转复审人员。
领导签批
工作标准:
(1)全套申办材料符合受理要求;
(2)审核、复审、审定人员意见及签字齐全;
(3)办理过程符合行政许可程序性规定;
(4)将全部申办材料录入计算机,并打印制作《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5)留存归档的许可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对审定通过的,告之申办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填写《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按照工作标准进行校核,制作并核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正、副本,送达当事人。
对不予审批的,填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退还凭证》,送达当事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许可工作结束后,将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五)执法责任
1、责令改正;
2、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3、给予通报批评;
4、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
5、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公职等行政处分;
6、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根据过错情况单处或者并处。
四、其他印刷品印刷业企业经营许可证
(一)实施机构:怀化市新闻出版局新闻出版科
受理岗位责任人:杨慧英
审查岗位责任人:田华
(二)审核机构:怀化市新闻出版局新闻出版科
审核岗位责任人:田华
(三)决定机关:怀化市新闻出版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王绍华
(四)执法程序
受理:主办单位向我局提交申请,经实地勘验场地合格后,并提供如下文件材料,审查无误后发证。
申办条件:
(1)有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且不包括居住用途的场所内;
(4)注册资本或资金数额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5)有两台以上(含两台)胶印机等印刷生产设备(近十年来生产的未被淘汰的设备);
(6)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单位负责人必须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7)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制度。
1、设置申请
申请设立其他印刷品印刷业企业的场所,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设置申请书(应当载明单位名称、经营地址、经营性质等);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人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的有关证明材料:身份证复印件;
2、执业登记:
申请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必须填写《印刷企业设立申请表》,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经营相关管理制度;
(2)经营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或使用权证明;
(3)企业法人代表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
(4)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5) 设备购买发票复印件。
3、变更登记:
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个体经营单位不得变更法人),并提交相关材料:
(1)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2)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与变更内容相关的其他变更材料。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填写《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
3、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
审核: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勘查现场:对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进行现场勘查,并制作现场笔录。
对符合标准的,必须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审核人员应即时将现场整改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不符合审核标准、整改不合格、或拒绝整改的,填写不予批准的许可意见及理由后转复审人员。
领导签批
工作标准:
(1)全套申办材料符合受理要求;
(2)审核、复审、审定人员意见及签字齐全;
(3)办理过程符合行政许可程序性规定;
(4)将全部申办材料录入计算机,并打印制作《印刷经营许可证》;
(5)留存归档的许可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对审定通过的,告之申办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填写《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按照工作标准进行校核,制作并核发《印刷经营许可证》正、副本,送达当事人。
对不予审批的,填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退还凭证》,送达当事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许可工作结束后,将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五)执法责任
1、责令改正;
2、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3、给予通报批评;
4、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
5、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公职等行政处分;
6、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根据过错情况单处或者并处。
怀化市文化局
怀化市新闻出版局
二O一一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