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增强重大行政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大力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主要包括:
(一)编制全市文化、新闻出版发展规划,制定宏观调控和改革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
(二)制定全市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规划;
(三)全市文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和艺术生产、文化活动重点项目;
(四)指导全市文化体制改革、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性文件和实施方案;
(五)其它需要咨询论证的决策事项。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面广或者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应当公开征求意见。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公开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会议、公示、函询、调查、座谈、听证等方式。
第六条 公开征求意见前,承办科室应按照要求做好资料、会务等相关准备工作。
第七条 公开征求意见后,承办科室应将相关意见进行收集整理,认真研究分析,吸收合理意见;对条件不成熟或其它原因未能吸纳的意见,应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情况或作出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内容,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本制度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