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核准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次 2012-03-20 20:37:02

 

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核准

许可事项: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
许可对象:拟设立出版物零售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许可依据:《出版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条件:
根据《出版物管理条例》规定,设立出版物零售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应当符合《出版物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1、有确定的名称和经营范围;
2、经营者应当具有初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3、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
申请人应该提交的全部材料:
(一)申请书,载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等;
(二)经营场所的情况及使用权证明;
(三)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和职业或者技术资格证书。
许可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局新闻出版科受理人员(电话:0745-2249299)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3、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初审
1、岗位责任人:局新闻出版科初审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提出初审意见,交新闻出版科负责人复审。
3、时限:7个工作日
(二)复审
1、岗位负责人:局新闻出版科科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复审;
(2)提出复审意见,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决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与申报材料一并退回初审人员。
3、时限:5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分管局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办材料进行审定;
(2)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审批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和理由。
3、时限:3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示
1、岗位责任人:局新闻出版科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公示审定结果,如无异议,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及时将《出版物零售许可证》发放给申请单位;
(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定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当事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4)按照要求将审批形成的文字材料整理归档。
3、时限:5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局法制科    监督投诉电话:0745-2232607

 

【字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