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次 2016-11-16 15:36:06

信息公开申请表

 

信息公开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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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本局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依法行政,推进透明政府建设。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局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局机关、直属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本局机关、直属单位依据申请人的申请而公开符合一定条件的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申请人,是指依法享有向本局系统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权利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五条 本局系统不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局系统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对外公开。

第六条 申请人应当持本人或者所在组织的身份证明,向本局系统提出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应当填写《怀化市文化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怀化市文化局信息中心领取,也可在“五溪文化网”( www.wxwh.net)下载电子版本,复制有效。

第八条 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单位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第九条 本局系统暂只受理书面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如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第十条 本局系统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笫十一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要求的,本局系统有关部门、直属单位应当受理,并根据申请人不同的申请方式出具相应的受理回执。

第十二条 申请人的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部门、直属单位不子受理:
(一)不符合本制度规定形式要求的;
(二)申请人以公开申请书方式表达投诉申告内容的;
(三)申请人就同一政府信息再次提出申请的。
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并且给予指引。申请人修改后的申请,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

笫十三条 本局系统各部门、直属单位在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应当在发出受理回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进行回复:
(一)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
(二)属于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
(三)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各处室(局)、直属单位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申请人;
(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且指引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受理部门或单位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如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部门或单位的,应当告知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
公开决定书应当载明公开的范围、方式、时间和申请人应当支付的费用。不予公开决定书应当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和依据。暂缓公开决定书应当符合有关保密法律规定的期限和内容。

笫十四条 对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可以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不能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经局系统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机构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笫十五条 本局系统各部门、直属单位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可以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收费标准向申请人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

第十六条 本局系统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的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本局系统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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